罗晓云律师亲办案例
租赁合同的细节不可忽视
来源:罗晓云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6-25
浏览量:751
最近,调解结案了一个案子,是租赁合同纠纷,标的很小,原告只是为争一口气。这个案子标的虽小,但是也是一波三折,历时10个月方结案。
原告在此称为A,房东称为B,房东的哥哥称为C。
A通过中介公司租了B的房屋,但是去中介放盘的以及签订三方合同的都是C。房屋租赁合同为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,签订合同前中介声明B的两室一厅保留一间给房东存放物品,而且房东一个月可能会回来住一到两天,绝不会超过三天。A考虑到自己和女朋友居住,一房一厅足够了,而且房东一月回来一到两天也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,因此就欣然同意,三方随后签订了租赁合同。不过,以上的特别约定并未在合同中提到一丝一毫,从合同表面看,A租下了B的所有房屋。
在A搬进去居住约1个月的时候,B打来电话,说要回来取点东西,需要住一晚上,A无异议。B两夫妻因此顺利入住,三天之后,B没有走的意思,而且在这三天里,B夫妻两人以主人姿态自居,占用厨房等公用空间,可怜A两人如寄人篱下一般,万般委屈。因此,A问B什么时候可以离开,B大怒,说不再出租,让A马上搬走。A求助中介和警察都没有结果,又过了三天,A再次要求B离开,B也再次让A立即搬走,除了退还押金之外不愿意给任何赔偿。A再次报警,警察说这个归法院管,让B容A一个星期准备。
A这个时候找到了我,我的建议就是尽量保留证据,但是一边占着房屋不走一边打官司不现实,因为A显然不是一个强势的泼皮之人。一周后,原告在中介的见证下搬离,B愿意退还10日的房租作为自己这半月来的水电开销,至于押金则要A交出合同原件后方退还。A以这段时间住这里不安全,合同等重要资料已放到朋友那里,而朋友出差不在广州为由拒绝交出合同原件,B因此写了一份所谓的协议书,约定五日内以合同原件换押金。事件告一段落。
随后,A委托我代理诉讼,要求B退还押金并承担违约金。
我考虑到的是,整个合同的签订是C来完成的,如果B说C没有他的授权的话,该合同将无效,除非我们能证明得到了B的默认,因此我们决定将C作为第三人起诉,因为B应该不愿意将自己的哥哥卷入诉讼,事后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,B出具了她给C的全权授权书,将自己摆上了合同一方的位置。至于中介公司,我们不指望其作证,但是也不能把它推向B为B作证,因此我认为不宜将中介公司列为被告。
第一次开庭是在立案后的3个月后,在法官的明显偏颇下(甚至禁止我发言),被告占了上风,法官认为,既然双方签订合同前就知道房东会回来居住,那么房东回来居住就不是违约行为。至于回来居住的期限,由于被告不承认自己说的是仅住1-2天,所以法官对我方的主张不予认定。我质疑,为何只用一间房却交整套房的房租、水电、管理费呢?谁会签订这样的合同呢?法官仍然认为那是双方约定的。总之,在双方均无书面证据的情况下,法官只相信B的一面之词。这的确是我所料未及的事情,但是法官总是向A发问,我一张嘴,即被制止:原告代理人不要说,让原告自己说!A事后很后悔自己在庭上承认了事先知道B会回来居住,在B谎话连篇的情况下,自己为什么要据实陈述呢?
开庭后,一直没有判决下来,其后半年内,经办法官调离,新的经办法官要求再开一次庭,A吸取上次的教训,不再要求出庭。这次的经办法官,站在了公平的角度,他认定,任何一个正常人,都不会答应租一间房交整套房的房租和管理费,并承担房东一家的水电费用。给房东一个房间存放物品和与房东共同居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,因此,B的做法是明显的违约行为,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但是考虑到标的较小,且时间已经过去了大半年,希望能够调解。A通过我的转达后同意了法官的建议,最后大家调解结案,虽然没有拿到我们诉讼请求的全额,但是至少让B付出了代价。
以上对于案情和庭审过程的叙述可能有些冗长,但是只有详细的叙述方能让我后面的结论更有根基:
承租人在租赁的时候,对于双方的任何约定都要明确在纸面,对于非产权人本人签订的合同,一定要拿到书面授权。不要认为是格式合同就不好意思添减,也不要认为是三方合同,所以中介一方在出现纠纷时会站出来作证,不要相信那些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,因为所谓合同的作用,都是在起纠纷的时候以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的。如果,A在签订合同时,将口头约定均在合同后面附注,那么事后就不会那么被动,也不会让偏袒的法官得逞,因为对于这么小的一个案子,如果一审不服再上诉的话,其诉讼成本也是需要考虑的。
历时10个月,A已经从最初的义愤填膺夜不能寐到现在的心平气和,这期间换了份很如意的工作,现在忙得已经没有时间来理这个案子。但是我相信,经过这次的事件,他一定会学到一些东西,明白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益的前提是有利的证据和公正的法官,至于诉讼的对方,指望在法庭上配合你说明事实,就是痴心妄想。
以上内容由罗晓云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罗晓云律师咨询。
罗晓云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048好评数51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东风中路交易广场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-1208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罗晓云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31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广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东风中路交易广场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-1208